法律分析:
批准逮捕的程序:人民对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。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,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,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。检察机关在接到机关的报捕材料后,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。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,制作阅卷笔录,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;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。必要的时候,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。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,人民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;未被拘留的,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。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:(1)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,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,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;(2)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,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,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,需要补充侦查的,应当同时通知机关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九十六条 人民、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,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。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,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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